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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 (代表)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 (代表) 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 ;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五)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视情况依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倡议召开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交办及其它日常事务;